法院开庭简易程序
法院开庭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,所采用的一种较为简便的诉讼程序。以下是简易程序开庭的主要步骤:
1. 审理前的准备 :
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,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。
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,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异议后,法院应进行审查,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,异议不成立的,口头告知当事人。
2. 开庭审理 :
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:法院将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。
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:在开庭前,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,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,审判人员除告知回避权利外,可不再告知其他诉讼权利义务。
法庭调查和辩论 :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,当事人确认后,围绕争议焦点举证、质证和辩论。
调解 :法院可先行调解,调解达成协议后,当事人签字确认即生效。
庭审总结 :庭审结束时,审判人员对争议焦点和举证、质证、辩论情况进行总结,并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。
3. 宣判与送达 :
当庭宣判 :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,应当当庭宣判。
定期宣判 :定期宣判的案件,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,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宣判次日起计算。
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是3个月,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
以上流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需要注意的是,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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