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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结再审程序

终结再审程序

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申请人撤回申请 :

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,且该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。

2.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:

再审申请人经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,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。

3. 检察院撤回抗诉 :

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情况下,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。

4.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:

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,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。

5. 无财产可供执行 :

在给付之诉中,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,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。

6. 执行和解协议 :

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,除非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。

7. 争议可另案解决 :

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情形。

8.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

发现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情况。

9. 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 :
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。

10. 主要证据伪造或未经质证 :
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,或者未经质证的情形。

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,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。终结后,如果法院之前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,将自动恢复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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