终结再审程序
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1. 申请人撤回申请 :
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,且该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。
2.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:
再审申请人经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,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。
3. 检察院撤回抗诉 :
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情况下,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。
4.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:
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,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。
5. 无财产可供执行 :
在给付之诉中,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,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。
6. 执行和解协议 :
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,除非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。
7. 争议可另案解决 :
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情形。
发现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情况。
9. 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 :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。
10. 主要证据伪造或未经质证 :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,或者未经质证的情形。
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,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。终结后,如果法院之前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,将自动恢复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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